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 政府强化自我纠错
- 07-08-03 14:28:18
- 正气网

邱炯 绘
新闻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司。2006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底,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规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就在这一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宣布开通行政复议电子邮箱,开始接收向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近几个月,全国已有2600多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分三批来京参加有关培训。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吕锡伟说,这样大规模的培训,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历史上从未有过。
“准司法”的法律制度平台
每年平均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
今年6月,北方一个普通乡村的村民们通过行政复议平台改变了省政府的征地批复。
在一次征地中,村干部伪造了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签字,省政府依据这一伪造的上报材料作为审批依据,批复了这次征地。此后,村民们依法提出复议申请。2006年8月又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调查,弄清了事实真相,省政府撤销了对此次征地的批复。随后,村民们也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一次行政争议有了一个和谐的结局。
据统计,自1999年10月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1万多件,办结46万多件。近几年,全国每年平均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80%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吕锡伟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准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平台。这个法律制度平台保护人民群众不满意行政机关行为时的纠错申请权,也约束申请人依法行使申请权,又能够通过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纠正一些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优势就是更加快捷、便民,而且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与司法途径不同,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行为纠正的力度也更大。
他说,行政复议在世界各国是普遍优先采用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如果行政复议得到加强,完全可以化解大部分行政争议问题。
效率与潜力未充分发挥
近2/3的县级政府没有专职复议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主要的非诉讼性纠纷解决方式,与行政诉讼相比,其应有效率和潜力远未充分发挥。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近两年行政诉讼案件数每年平均在10万件左右。
有关部门的相关调研显示,在美国、韩国、日本等国,行政复议的数量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的案件比例在美国是24∶1,在日本大约为8∶1,在韩国约为7∶1。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吕锡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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