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反邪教措施概览
- 08-06-06 15:56:33
- 中国反邪教网
一、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防范和打击
在日本,鉴于日本奥姆真理教的一些违法活动间接受到《宗教法人法》的保护,日本国会于1995年底通过《宗教法人法》修改案,在行政和财政方面加强了对宗教团体的监督管理。1999年年底又出台《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从而使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的监视之下。日本内阁还进一步制定了“奥姆对策法案”,进一步限制“奥姆真理教”的活动,防止其死灰复燃。
在法国,法国国民议会于2001年5月30日通过了“阿布·布尔卡法案”,即《反邪教法》。该法有两个主要内容是对那些被控对个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被控利用邪术非法行医、非法售药、刊登欺骗性广告的邪教组织,法院有权通过审判,予以取缔,法律还将惩治那些“滥用易受伤害的软弱与无知的人们信任”的邪教头目,教主若利用有“心理和身体服从倾向”的信徒进行诈骗活动,将被判刑3年,罚款250万法郎。情节严重的可判刑5年,罚款500万法郎。这是法国在反邪教斗争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它允许司法部门取缔犯法的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提出起诉,特别是可对教主对于信徒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提出起诉。这项立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的打击邪教的立法。
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英国等国家也纷纷制订法律,限制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或“膜拜团体”。比利时划定了187个异端教派,德国划定了800个异端教派。德国议会还于1998年发表了有关“膜拜团体”的报告,呼吁设立旨在搜集有关团体的情报和处理有关纠纷的财团。马来西亚引用反骚乱法令,将邪教活动消灭于萌芽状态;尼曰利亚强化1999年颁布的反邪教法;新加坡根据一些社会法令曾撤销了一些宗教团体;泰国当局也曾指控在泰发展分会的“统一教”教主危及泰国安全、组织犯罪活动、伪造文件和欺骗公众,依法对其发出拘捕令。就连一向喜欢对别国政府打击邪教说三道四的美国,对本国内部的邪教组织也不敢掉以轻心,而是严加防范,不断打击。美国在历史上曾制定抑制邪教的专门法律,严密控制邪教的流传和影响。1985年,美法庭以严重违反移民法等罪名,将来美搞灵性复兴运动的原印度邪教教主拉杰尼希课以罚款并将其驱逐出境,使该教在美国的势力得以基本清除。
鉴于邪教组织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如欧盟议会每年定期公布邪教情况,以提醒各国对邪教进行制约。1992年2月,欧洲委员会议会通过了《关于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的建议》,对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活动所带来的问题表示关注,并呼吁各成员国采取包括教育和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对付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活动所带来的问题。1999年6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宗派非法活动的建议案》,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利用正常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对抗以宗教的、秘密的或灵性的团体名义进行的非法活动,在相关国家和地区鼓励成立帮助此类团体活动的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等。欧盟议会从1994年起已4次作出决议,呼吁各国政府和议会加强邪教对策。
二、成立专门机构以加强监管
一是国家立法或行政机关成立专门机构。如法国政府于1996年成立了全国邪教观察中心,其职责是监控和防范邪教的危害,进行调查并向政府提出建议。观察中心由政府总理主持,成员有内阁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警察总局局长等,观察中心每年向内阁提交一份报告。2006年6月,法国又成立了一个由国民议会议员乔治·弗内什负责的议会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邪教组织及其行为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比利时议会设立调查委员会,并于1996年发表了长达670页有关邪教组织的报告,报告不仅具体地写出了符合邪教标准的189个团体名单,而且明确指出它们有漏税、榨取他人劳动、非法医疗行为、虐待儿童等问题,以唤起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对邪教危害的认识,要求警察当局严加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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